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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开区中小微企业融资财政贴息办法

来源:长沙经开区 作者: 编辑:唐小慧 2014-01-23 09: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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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贴息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银行融资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融资是企业通过信用、保证或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商品货权或仓单质押、存单(债券)商业汇票质押、股票(股权)质押和机器设备抵(质)押等方式取得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及土地、房屋抵押贷款不在本贴息范围。

  第四条 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贴息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贴息支持的对象:在区内生产并进行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上年度在区纳税一般在20万元以上,且在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安全生产、环保工作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中小微工业企业(按国家四部委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界定)。范围包括:

  (一)区优先发展的先进机械制造及零部件制造、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

  (二)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按时、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及企业财务快报的企业;

  (四)连续三年享受财政贴息的企业不再贴息;

  (五)已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企业上年度所纳税收同比增长15%及以上方能申报本年度财政贴息资金;

  (六)贷款只能用于区内项目,不得改变资金使用地。

  第三章贴息方式、期限和标准

  第六条 贴息资金原则上实行先支付后补贴的方式,贴息期限在一年(含)以内,贴息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贴息的标准,根据各企业通过银行不同授信方式和贷款资金到位的实际额度,按以下三种方式执行,单个企业贴息额度每年不超过20万元,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年初财政安排的贴息资金预算,如超过,则同比例核减企业贴息额度。

  (一)通过企业信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年不超过3%给予贴息;

  (二)通过担保公司担保融资的,按年不超过2%给予贴息(其中通过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融资的,按年不超过3%给予贴息);

  (三)通过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其它方式取得流动资金贷款的,按年不超过2%给予贴息;

  (四)上述贴息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贴息额度按实际贷款时间计算,逾期贷款项目及连续三年享受财政贴息资金的企业不予贴息。不与上级财政部门在同期内的贴息重复享受。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凡获得的区财政贴息资金只能用于冲抵企业的财务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贴息资金申报与审查

  第十条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产业环保局(以下简称“区产业环保局”)和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审查工作。每年一季度,由区产业环保局、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区内中小微企业对上年度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如下资料(一式二份):

  (一)向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贴息的报告;

  (二)填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微企业融资财政贴息申请表》(见附件一),提供电子版并加盖公司及银行公章;

  (三)银行借款合同和银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同期逐笔贷款利息支付清单,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五)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的,需提供担保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和担保公司公章(原件备查);

  (六)通过本办法第三条抵(质)押方式取得的贷款,需提供抵(质)押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区产业环保局提交申请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区产业环保局进行数据汇总及初审;

  (二)区产业环保局、区财政局联合对申报资料逐一审查,提出贴息的建议,区税务局、工商分局对通过审核的企业税收、信用情况进行核实,报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在区产业服务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管委会以文件形式明确获得财政贴息资金的企业及额度,由区财政局负责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产业环保局、区财政局负责对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将作为今后区管委会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多头重复申报、截留、侵占、擅自改变贴息资金用途、拒绝检查或不配合检查的企业,将采取警告、追回全部贴息资金、取消其今后两年内获得区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奖励)的资格等办法处理,并依照财政部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将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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