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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人才创业支持力度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 编辑:刘艳芳 2017-10-23 11: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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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及上级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人才创业担保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才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和范围

  本通知中所指的人才,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含留学归国);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在市级及以上政府职能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或创业大赛获得奖项。

  二、人才创业担保贷款的类型

  (一)人才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法定劳动年龄以内、信用良好、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在我市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其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登记注册的负责人为本通知所指的人才,可以申请人才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二)人才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对于法定代表人符合本通知中规定的人才身份,当年新招用人才2名以上,与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企业,可以申请人才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印发)执行。

  (三)二次贷款

  对于已享受过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第一次贷款按期还款,创业项目发展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的个人和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人才创业担保贷款。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

  (四)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和促进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依据经营项目及其规模、资信水平、反担保情况、实际招用人数等因素综合确定。个人自主创业申请人才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合伙创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小企业申请人才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

  (五)贴息期限

  人才创业担保贷款和符合条件的二次贷款享受财政贴息期限均为两年。

  (六)贴息标准

  符合条件的人才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个百分点以内,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符合条件的人才小企业创业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贴息。

  四、贷款担保

  (七)担保中心可灵活采取以下反担保方式:

  1、自然人反担保。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在职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应来源于财政全额拨款,或担保中心认可的其他具备担保能力的人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抵押反担保。按有关规定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房产等;

  3、质押反担保。自然人或企业拥有的银行存单、国库券等;

  4、担保中心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八)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毕业五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且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的,经人社部门推荐,并由专家组评审认定,可免除反担保:获得与创业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证书的;已入驻市级以上园区、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获得推荐的;在市级及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等次奖项的;获得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及创业先进个人的。

  (九)对稳定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科技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优秀的企业,由工商注册地所在政府部门推荐,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银行评估、专家组评审、报同级人才领导小组审批,可适当降低反担保门槛直至取消反担保,单笔额度最高100万元。

  (十)对能够自行取得商业贷款符合条件的项目,单笔贷款额度不高于人才创业贷款最高额度的,可不予提供担保,给予贴息。

  五、贷款受理、审核和推荐

  (十一)人才创业担保贷款由各区、县(市)担保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人才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工商注册地所在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受理,由区、县(市)担保中心审核后推荐经办银行发放;有条件的区、县(市)可简化程序,直接由工商注册地所在区、县(市)担保中心受理、审核、推荐经办银行发放。

  人才小企业创业贷款,由其工商注册地所在区、县(市)担保中心受理、审核后,推荐经办银行发放。

  (十二)申报资料审核

  人才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需要提交的材料:

  1、《人才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附1)

  2、贷款申请及项目说明;

  3、借款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4、借款人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具体是指(下同):

  《毕业证》、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市级及以上政府职能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或创业大赛的获奖证书等;

  5、《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等;

  6、经营场所证明;

  7、担保中心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反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的,需提交: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9、房产所有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

  反担保方式为保证人担保的,需提交:

  10、反担保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

  11、反担保人及其所在单位承诺书;

  除上述1至9项外,合伙创业的还需提交:

  12、合伙人居民身份证;

  13、合伙人身份证明材料(非必选);

  1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

  人才小企业贷款需要提交的材料:

  1、《人才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小企业)》(附2);

  2、贷款申请与企业项目简介;

  3、企业《营业执照》;

  4、经营场所证明;

  5、企业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6、企业法人代表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7、企业当年新招用员工花名册;

  8、企业当年新招用员工人员身份证明;

  9、企业与当年新招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10、企业为当年新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12、房产所有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

  13、担保中心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三)创业项目审核

  担保中心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后,负责组织对其创业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通过后推荐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六、贴息方式

  (十四)遵循“先付后贴”的原则,即由借款人按期支付利息后,经经办银行申报、担保中心审核确认,报财政部门予以贴息。

  七、资金管理

  (十五)根据本通知规定发放的人才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同级财政负责筹集,专户存储于指定的经办银行,封闭运行。担保中心要会同同级财政、银行等相关部门发挥担保基金代偿功能,贷款逾期三个月后可从担保基金中代偿。

  (十六)按本通知发放的人才创业担保贷款,所涉及的贴息资金按《长沙市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统筹。

  (十七)资金实行总量控制,依本通知规定发放的人才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达到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控制额度,或贷款责任余额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停止此类贷款发放。人才创业担保贷款只贴息不担保的不纳入担保基金责任范围。

  (十八)人才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八、监督管理

  (十九)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将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按规定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同时将纳入诚信黑名单,不再享受长沙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二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1、《人才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

  2、《人才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小企业)》

  附:1、《人才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

  2、《人才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小企业)》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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