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权责、助力创新、致力一流,《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本月起实施
用法的力量推动高新区快速发展
长沙晚报讯(通讯员 刘小姣 段欣妤)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长沙高新区有了更健全的法律保障。新修订的《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去年10月31日经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年11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已于本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实施,是长沙高新区推进法制建设,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促进长沙高新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蓬勃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大原则明确主体职权
长沙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履行制定和实施全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规划,统筹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布局。同时,长沙市工商、税务、国土、规划、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区内设立派出机构,在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的组织协调下依法开展相关行政管理工作,保障高新区管委会对全区工作担负“总协调”角色。
新修订后的《条例》共6章35条,相对于原《条例》减少了2章7条。新《条例》在体例结构上,设置专章重点强调了管理、发展与服务三大原则:着重通过“体制与管理”专章,将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管理职责进行法定,对驻区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同时对长沙高新区的人事、财政、征收、土地、规划、建设等管理领域特殊管理体制进行了规定。通过“创新与发展”专章,明确了产业发展方向,规定了园区在统筹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时,通过设置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高科技产业和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发展,扶持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对为高新技术发展和中小企业发展在中介服务、孵化器、知识产权、人才战略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支持和奖励,突出对长沙高新区内组织或个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及其转化,实行专项扶助。通过“服务与保障”专章,要求管委会及驻区机构创造集中审批、优化流程、信息公开的政务服务环境,要求管委会在公共基础设施投入、出入境手续办理、职称评定等领域为园区企业提供服务。
助力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新《条例》进一步完善了长沙高新区发展的政策保障和制度建设,对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大体制机制改革、充分集聚各种创新要素,不断提升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对辐射、引领和带动区域经济实现依靠创新驱动发展、实现发展方式转变、建设自主创新示范区具有重要意义。
新《条例》明确高新区的定位和职能是“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科技引领、创新驱动为导向,建设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人才培育聚集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在产业发展、人才培养、金融创新服务、知识产权激励等方面都明确了可以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财政奖励,将长沙高新区已实施的多项创新政策、人才引进政策和其他鼓励产学研金合作的先进经验落实在具体条款中。通过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创业;鼓励成立科研机构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建立各类孵化器为创业提供服务、支持;鼓励产业配套服务机构入驻;鼓励投融资服务;鼓励技术创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吸引高新技术人才。这为长沙高新区营造了更有利的创新创业环境,彰显了环境软实力。
致力打造全国一流开发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行政权责体系,创造更宽松的发展环境,按照精简、高效、服务的原则,加快形成权责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服务型机构是长沙高新区的发展要求。
新《条例》理顺了管理体制,通过法规明确授权,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内设机构以管委会名义行使职权;另一方面,其他的经济社会行政管理职能由部分市直部门设在区内的派出机构行使。下一步,市政府将明确长沙高新区的行政权力清单,从而切实降低行政和社会管理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同时,为了加强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的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条例》第四章明确了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及派出机构集中审批、信息公开、投诉处理、为人才提供便捷服务以及民生保障等职责,强化了园区的服务职能。作为离企业“最近”的行政机构,长沙高新区目前正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力争打造成“行政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流程最优、审批时间最短、最具吸引力”的全国一流开发区。
贯彻
修法为“自主创新”护航
罗缅顺(长沙高新区政策法规局局长、法制办主任)
2014年12月11日,国务院正式批准长株潭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求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示范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科技体制改革先行区、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中西部地区发展新的增长极”。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主体,长沙高新区迎来了她成立27年来的第25个“国字号”身份,标志着长沙高新区进入到与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武汉东湖等国家级高新区同行的“第一方阵”,长沙转型创新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
自1988年创建开始,从国家先进制造产业基地、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国家高技术成果产业化基地、国家数字媒体技术产业化基地,到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试点园区、国家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园区、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园区、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再到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个又一个“国字号”身份,让长沙高新区这个初始规划面积不到1平方公里的弹丸之地,发展成为如今注册企业近万家,集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以及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绿色建筑、3D打印和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科技产业于一身,总面积近140平方公里的生态科技产业新城。
我们坚信,国家批准建设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战略,将为长沙高新区乃至长沙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带来一次新的飞跃!同时,我们也认为,在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引下,长沙高新区要实现新的飞跃更需要一个规范、透明、高效和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法制环境才能完成。新《条例》进一步强化了高新区管委会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确立了高新区管委会的法律主体地位,明确了法定职责,理顺了管理体制,为高新区管委会依法行政和施行委托管理的职能提供了法制保障。尤为值得一提的是,长沙市按照国家对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总体要求,提出要将长沙高新区作为改革创新的试验区和先行先试的示范区,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支持高新区在体制机制改革和激励创新政策先行方面率先突破,努力将长沙高新区打造成为“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流程最优、审批时间最短、最具吸引力”的全国一流开发区。
新《条例》的施行,为实施这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有力保障,做到“凡属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新《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清理长沙高新区内涉企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厘清行政管理职能,优化管理流程,在年内制定出台高新区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率先实行负面清单和收费清单制度,真正使在长沙高新区投资兴业的企业感受到“法无禁止即可为”,让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严格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营造更加宽松的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热情,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供更为强劲的动力。
解读
“自主创新”更需法律支撑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袁观清谈《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长沙晚报讯(通讯员段欣妤刘小姣)3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赴长沙高新区,调研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情况。恰逢《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本月起实施,记者就《条例》出台的背景及意义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袁观清。
袁观清指出,长沙高新区是首批国家级高新区,市人大常委会在1996年已制定了原《条例》,有力地促进了高新区的发展。目前,区内企业共6000多家,区内企业总收入突破2200亿元,规模工业总产值近1300亿元,高新区已成为长沙市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示范区域。而随着高新区区域面积扩大、人口增加、产业转型升级,对相应的管理和服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袁观清指出,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高新区管委会法律主体地位,强化了其服务职能,为高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目前,高新区正在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流程最优、审批时间最短、最具吸引力”的全国一流开发区,是符合新《条例》要求的。
袁观清强调,新《条例》明确了高新区建设“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发展目标,这与国家批准长株潭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战略不谋而合,将为高新区在管理体制、财税金融、产业发展、企业支持和人才优惠政策方面先行先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和法制保障。下一步,高新区要进一步结合自身的发展定位、产业特色和创新优势,更加充分地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和高新区的建设主体作用,着力提升长沙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经济竞争力。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新《条例》从酝酿到出台很不容易,但这还只是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做到‘有法必依’,将新《条例》实施到位。”为此,袁观清要求,要认真做好新《条例》贯彻落实的相关工作。长沙市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新《条例》要求,依法履行好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通力合作,支持高新区把新《条例》规定的职能职责落实好,并及时制定出台配套的创新举措和制度举措。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也要密切关注新《条例》的实施情况,做好立法释义、条文解读和法规咨询等,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引导相关主体正确领会新《条例》,确保新《条例》全面、正确实施。
点评
创新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徐涤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
经过修订的长沙高新区新《条例》,重心在于通过管理体制创新和规范服务措施,来促进长沙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随着长沙市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长沙高新区管理的地域范围越来越大,产业集群与产业链不断壮大,1996年制定的《条例》已与当下的经济、社会及产业发展极不协调。因此,新《条例》着重在于改变这种现状,以助力实现长沙高新区经济社会进一步快速发展。
新《条例》要求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对高新区范围内的事务,实现从分散管理到统一管理的转变。长沙高新区管委会代表长沙市委、市政府对长沙高新区实施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避免多头管理、重复管理,以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在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的管理模式上,新《条例》借鉴其他开发区的经验,采取了“准政府”管理模式,以促进经济社会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在管理体制上,新《条例》规定了长沙市政府对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实行法规授权管理与相关职能部门派出管理相结合,以达到精简相关事务管理的环节、提高办理事务的效率,实现长沙高新区的高效运转。
新《条例》规定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行使市级相关经济管理、社会管理职能,通过立法的形式把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职责和权限予以明确规定,厘清长沙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相关区级政府与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的管理职责之界限,避免了他们之间因出现职责不清而导致的相互推诿拒责、来回踢皮球的现象,强化了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的管理责任。长沙高新区管委会集中行使相关经济管理职权和社会管理职权,从政府角度而言,是一种对行政权力进行“简政放权”的行为;从长沙高新区角度来看,是一种行政权力相对集中的体现,也是一种扩大长沙高新区的行政管理权力的表现。其目的在于增强长沙高新区的竞争力与竞争优势,优化经济与社会等方面的发展环境,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和行政效能,以实现促进长沙高新区经济快速增长和创新型产业集群不断发展。
打造法治高新的新里程碑
伍贤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并为此确立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我认为,新《条例》的出台,是长沙市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代表作,是提升长沙高新区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助推器,是打造法治高新的里程碑。
第一,新《条例》确立了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的法律主体地位,规定其作为长沙市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对长沙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和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其依法行使区级人事管理相关职责,具体事项由长沙市政府予以明确。而原《条例》中对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并不明确,在实践中因长沙高新区管委会法律地位不明导致争议和纠纷。
第二,新《条例》规范和理顺了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的四项法定职责。一是制定和实施管理制度职责,规定“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和实施长沙高新区的各项管理制度”;二是拟定发展规划职责,规定“拟定高新区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是负责经济事务管理职责,规定“负责高新区内的招商引资、经济贸易、国有资产、科技、知识产权、统计等经济事务的管理”;四是负责社会事务管理职责,规定“负责高新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管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社会事务的管理”。
第三,新《条例》赋予了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对区内派出机构的“总协调”角色。原《条例》规定派出机构接受长沙高新管委会与其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新《条例》则规定“市工商、税务、国土、规划、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长沙高新区内设立的派出机构,在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的组织协调下,依法开展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新《条例》严格了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的法律责任。要求其应按期答复有关投诉,规定“高新区内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高新区管委会投诉,高新区管委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若长沙高新区管委会不作为,则可能成为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对象。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刘小姣 段欣妤
编辑:汤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