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及对象
2016年4月12日-2018年4月11日期间,在湘潭高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该住房是在湘潭市城区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所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在湘潭市商品房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系统中没有合同撤销或注销记录的,符合《关于拓宽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奖励适用范围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外来人口、大中专学校在校生(毕业生)、本市居民及符合《关于扶持房地产和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购买新建商品房奖励和补贴政策的实施细则》规定条件且按相关规定条件购买居家养老用房外来人口、大中专学校在校生(毕业生)、本市居民和专业养老服务运营机构。
政策要求
2016年4月12日-2017年3月8日购房的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16〕23号)文件奖励标准执行;
2017年3月9日-2018年4月11日购房的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潭政办发〔2017〕16号)文件奖励标准执行。
所有购房奖励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多个群体申请条件的选择其一进行申请。
提交审查的资料
非湘潭市城区户籍的外来人口,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湘潭市城区户籍的本地居民,购买居家养老用房的个人,从事专业养老服务运营的机构,除按照《湘潭市房产管理局湘潭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拓宽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奖励适用范围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潭房字〔2017〕30号)、《湘潭市房产管理局湘潭市财政局湘潭市民政局印发<关于扶持房地产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购买新建商品房奖励和补贴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潭房字〔2017〕31号)文件规定应提交审查的资料外,申请人还应提交由高新区征拆办出具的“未按照征拆货币安置户享受购房奖励和补贴的证明”文件(以下简称“证明文件”)及申请人本人在指定银行的银行卡复印件。
办理流程
购房人在市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购房奖励,经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初审意见后,在湘潭高新区依序完成如下流程:购房人到区征拆办申请办理证明文件后,向区建设局窗口递交相关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或养老服务运营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市职能部门的初审意见、指定银行账号、区征拆办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即可。
来源:湘潭高新区
编辑:刘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