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3年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预防火灾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2023年在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城区西二环路外延500米—涟水—湘江—与株洲市交界处—与长沙市交界处—春兰路—鹤岭镇中心区域—金桐路—沪昆高速公路—湘潭大学片区—西二环路的闭合区域及楠竹山镇中心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市城区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所有权人、经营者或管理方要设立禁燃标志: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风景名胜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宾馆、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属地主体责任,牵头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市直各单位和中央、省驻潭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各项禁燃措施,切实做好禁燃工作。
六、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查处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鼓励积极举报违反禁燃管理规定的行为(举报热线:110、12345)。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3日
来源:湘潭高新区
编辑: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