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从何而来?
为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务院在中关村先试先行了极具吸引力的“6+4”政策:2010年底,国务院同意支持中关村实施“1+6”系列先行先试政策,其中“1”是指搭建中关村创新平台,“6”是指在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股权激励、税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建设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等方面实施6项新政策。
2013年9月底,国务院同意支持中关村开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等4项税收政策试点。
去年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中关村实行的10项政策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其中6项政策推广到全国,4项政策在已批复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行实施。12月11日,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获批。
中关村实行的10项政策如此具有吸引力,究竟如何推广?此次出台的《通知》,就是对中关村先试先行政策的深化、细化,明确了一系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可以享受的税收福利。这意味着,中关村的试点政策可以在长沙高新区实施,政策的实施可以获得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支持。
《通知》具体有哪些内容?
此次出台的《通知》,主要明确了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等4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条款:
在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对示范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明确,注册在示范地区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明确,注册在示范地区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示范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通知》将对麓谷产生哪些影响?
推广中关村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直接关系创新人员和创新型企业切身利益,只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能享受这些政策,就意味着麓谷拥有比许多园区更加得天独厚的优势,能对企业发展、全区发展产生积极效应。
首先,有利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展。这些优惠政策,将吸引更多创新人才、高端人才聚集麓谷,吸引更多资本、更多创投机构汇聚麓谷。这就有助于提高创新人员的积极性和创业热情,发掘更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从而推进科技、企业的创新和进步,使全区创新成本降低,创新能力提升,助推科技成果加速转化,并加速形成创新创业产业链。
也有助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集群更大规模形成。产业集群是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重要现象,创新型产业集群、新兴产业集群成为当代促进世界各国经济增长和区域、城市经济增长的一股新潮流。推广实施4项涉税先行先试政策,是关系科技创新者和创新型企业切身利益的政策,是吸引科技创新者和创新型企业在这些区域集聚的“磁铁”,有助于创新型产业在这些区域形成产业集群。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段欣妤 沈于文
编辑:汤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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