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6月29日讯(记者 杨柳青)今天,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南省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追责情形主要有两大依据:一是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里25条追责情形之一的;二是符合《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应当追究责任情形的。
追责形式有哪些?《细则》指出,对尚未造成生态环境直接损害或损害较小的,责令整改,给予约谈、公开道歉、诫勉处理;视情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行政记过等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较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等组织处理;视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等党纪政纪处分。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损害的,给予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视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撤职、行政开除等党纪政纪处分。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细则》适用于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省委和省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以及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杨柳青
编辑:易添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