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东营、岳阳城陵矶、衡阳、湘潭、青岛胶州湾、广西凭祥等六个综合保税区备案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复函》中明确,同意湘潭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予以备案。
至此,湘潭综保区内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享受这一特殊政策红利:内销货物时,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外购货物时,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者出口退税凭证。
湘潭综合保税区自2015年4月20日封关运行以来,经济发展迅速,平台建设亮点突出,通关效率不断提高,亲商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特别是自2018年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湘潭经开区、湘潭综保区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区内区外融合发展,投资洼地、价值高地的优势更加凸显。此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的落地,是湘潭综合保税区深化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之一;同时,既可以便利区内企业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减少企业运营成本;又将优化我区招商引资环境、通过政策的辐射带动作用,吸引更多产业集聚,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湘潭综合保税区的可持续发展,打造成为湘潭乃至全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新增长极”。
下一步,湘潭综保区将联合税务、财政、海关等部门,共同推动政策落地实施,协助指导试点需求企业用好、用活政策,促成更多企业受益。
来源:“微九华”微信公众号
编辑:刘艳芳